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4690号
原告: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28460707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汾杨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6353001U,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