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联创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联创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广众同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50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联创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天马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曾学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蔚玮,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云南广众同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朝阳路与天竺路口。

法定代表人:陆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州联创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广众同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众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众公司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广众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联创公司执行款58000元。2017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广众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款58000元。本案执行费770元(已缴纳)由被执行人广众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2503执3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勇联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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