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12783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负责人:***。
被告:中山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山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2021年8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