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6770号
原告: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2-1202。
法定代表人:李长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市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2号院1号楼2层C218。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佳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