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6743号
原告: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2-1202。
法定代表人:李长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4幢8层907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晗,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满族,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刚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