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25民初4788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翠华,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新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梅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