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界民一初字第00853-1号
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马立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波
代理审判员 孙 莉
人民陪审员 杨炳福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