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4570号
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56913497D,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虞亳路东侧(小朱楼)。
法定代表人:杨运启。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群,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园,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7日立案。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胜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