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3957号
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城关镇虞毫路东侧(小朱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56913497D。
法定代表人:杨运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圆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金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继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双博
书记员蒋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