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锐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宏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01民初4725号 原告:汉中宏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力提甫江·**,新疆法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4月16日出生,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汉中宏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汉中宏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586,05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40,437元(自2021年10月14日计算至2023年10月1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45%,586,053元×3.45%×2年=40,437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1日,原告与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被被告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签订《10(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21】SGHT第93。工程名称:国网和田供电公司2021年和田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乡、喀什塔什乡、朗如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完成该项目,现原告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结算价为:586,053元。但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承包方所在地法院即和田市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书,请求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和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汉中宏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的诉求为“工程欠款”,本院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虽然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约定管辖条款,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案涉不动产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的和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64.9元,退还原告汉中宏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郑海军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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