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3222民初1042号
原告:汉中宏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汉中宏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汉中宏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中宏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