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嘉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24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旭,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秋,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全意,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男,汉族,1955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周口市外贸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侯景生。
被告:新乡市嘉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延津县城关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胜旭。
原告***与被告牛全意、***、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嘉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对被告新乡市嘉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对被告新乡市嘉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