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6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嘉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津县城关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胜旭,任总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嘉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6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一直到2020年12月8日才向法院指定账户转账7786元,附言:***上诉费,此时已经超过指定交费期间,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逾期所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786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张颜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牛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