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嘉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1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嘉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城关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胜旭,总经理。
原审原告:杨利彬,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嘉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杨利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6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起上诉后,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6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张颜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