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3555号之一
原告:山东冠县东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烟庄村(309国道南侧变电站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赵玉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州市泰华路桥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唐奉镇赵八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同响,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冠县东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奥公司)与被告深州市泰华路桥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东奥公司向本院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泰华公司向原告东奥公司支付运费、误工费、违约金150,000元及利息;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由被告泰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6月2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东奥公司向被告泰华公司购买绳索护栏板材料。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泰华公司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导致原告未能向施工方按时交付,并产生退货的运费,另外被告少交付的绳索护栏板材料800米左右,要求被告泰华公司支付运费、误工费、违约金150000元及利息。
被告泰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被告为买卖合同履行义务一方,应由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不在山东冠县,因此本案应由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仅约定交货地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虽诉请被告给付运费、误工费及违约金,但其主张的所依据的事实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格交付货物。被告泰华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本院既不属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不属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州市泰华路桥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光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卓
书 记 员 程圆圆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3555号之一
原告:山东冠县东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烟庄村(309国道南侧变电站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赵玉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州市泰华路桥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唐奉镇赵八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同响,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冠县东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奥公司)与被告深州市泰华路桥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东奥公司向本院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泰华公司向原告东奥公司支付运费、误工费、违约金150,000元及利息;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由被告泰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6月2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东奥公司向被告泰华公司购买绳索护栏板材料。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泰华公司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导致原告未能向施工方按时交付,并产生退货的运费,另外被告少交付的绳索护栏板材料800米左右,要求被告泰华公司支付运费、误工费、违约金150000元及利息。
被告泰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被告为买卖合同履行义务一方,应由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不在山东冠县,因此本案应由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仅约定交货地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虽诉请被告给付运费、误工费及违约金,但其主张的所依据的事实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格交付货物。被告泰华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本院既不属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不属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州市泰华路桥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光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卓
书 记 员 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