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1766号
原告:云南安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昆畹中路17号安宁职业高级中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朝阳路11号三幢。
法定代表人:杨坤,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安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安职电梯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云南安职电梯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旭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