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748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 二、2023年1月6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3月28日、2023年6月27日,本院先后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名下无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 2.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3年1月6日,本院向沛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另**,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一案,已执行到位663073.52元并结案,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主张(2020)苏032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再执行,并对本次执行提出异议,该异议尚在审查中。 五、2023年6月17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州保安职业技术学校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7485元(实际金额待履行时另行计算)。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2020)苏032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2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蔡 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夏 巍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骈 涛 书 记 员  李 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