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22民初7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272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8272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的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的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22民初70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夏 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