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5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16283210M,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团山东路3号1幢。
申请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0010004122307274,出票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300000元整的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宏运大道支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才平
审 判 员 林 莉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