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元正信电力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5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16283210M,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团山东路3号1幢。 申请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0010004122307274,出票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300000元整的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宏运大道支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上元正信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才平 审 判 员  林 莉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