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马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马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阜港码头船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2072执10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马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安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148305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阜港码头船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639594X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马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阜港码头船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20民终15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阜港码头船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90000.0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人中山市马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山市阜港码头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起重机一批及案外人***名下位于中山市××××路的房地产(含码头的加固工程),设备安装在上述***房地产上。本院经依法委托评估,依据中山市执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中执信评报字【2017】第102601号、【2018】第071001评估报告,确定上述阜港码头公司的起重机、吊机等设备的评估价为1802800元,中山市联诚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2017)中联评字第0605008号评估报告,确定上述***名下所有的房地产评估价为6856153元(含码头的加固工程)。经送达评估报告无异议后,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0760/02、户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标的物整体公开拍卖,最终被执行人**芳名下位于中山市××××路的房地产(含加固工程)及中山市阜港码头船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整体以6091568元成交。上述执行款经依法分配,申请执行人可分配执行款2015059元。
此外,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18年10月22日将被执行人中山市阜港码头船务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马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