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510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英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滕州市运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民初120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