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12099号
原告:济宁英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89291690,住所地济宁市105国道金宇汽配城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872305652,住所地滕州市马王东居腾龙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宁英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