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782执946号
申请人河南省新乡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延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2413297-3。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软,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
河南省新乡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3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80000元,及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1127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软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35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审判员  陈 宾
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保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