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新乡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民初1887号
原告: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冰、张沛,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乡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新乡市新延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乡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5元,减半收取7732.5元,由原告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