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3836号
原告: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3号1号楼,现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1765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子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莫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