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3836号 原告: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3号1号楼,现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1765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子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莫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