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1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万兴建筑装饰部,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经营者:李万**。
被执行人: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万兴建筑装饰部与被执行人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万兴建筑装饰部工程款160178元;二、被告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万兴建筑装饰部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0178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36元,由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蛟河市万兴建筑装饰部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33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公司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有车辆登记信息,车辆车籍已被查封但车辆均去向不明、暂无证券信息、暂无工商登记信息,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查明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结。因被执行人吉林拉法上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初艳忠
审判员 李 猛
审判员 郑佳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