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与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603执恢24号之一

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某:

你单位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三初字第0007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春彤、王松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5)兴民三初字第00075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