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603执2500号之二
丹东某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3民初88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603民初88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