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召,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密,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中央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杭宇堂,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住所地丹东市滨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曲晓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国兴
审判员 李大为
审判员 康 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泉妤
书记员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