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某某开发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603民初1653号
原告: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丹东市某某开发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丹东市振兴区纤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杭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某某开发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