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菲泽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3245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主要负责人:马永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菲泽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亚峰。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菲泽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一致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正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寅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