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7112号之一
原告:辽宁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石山子新村综合住宅楼11号楼15号门市。
法定代理人:俞云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阳,系辽宁大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鑫,系辽宁大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旭。
被告:沈阳凤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8号(12门)。
法定代表人:谭淑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承华。
被告: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县辽北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新台子镇东孤家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凤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县辽北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天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