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旭、李苹,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石山子新村综合住宅楼11号楼1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俞云珠,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凤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8号(12门)。
法定代表人:谭淑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承华,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县辽北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新台子镇东孤家子村。
负责人:王亮,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17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系因出票人、承兑人经营危机而造成出票人违约,而出票人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下属关联公司,应为本案必要共同被告,其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出票人为被告,但一审法院并未作出书面裁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属涉及恒大及关联公司的案件,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辽宁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凤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县辽北分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辽宁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审被告背书转让给其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不能兑付为由,要求上诉人、被上诉人沈阳凤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带给付票据款及逾期利息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即被上诉人沈阳凤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大东区,故沈阳市大东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票据出票人为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案被上诉人起诉时未将出票人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当事人,故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要求将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列为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