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新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拜泉县新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吴县电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124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高金龙,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贵材,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树保,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1-8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
被执行人拜泉县新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工人。
被执行人孙吴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高金龙、***、***、***、***、***等与被执行人***、**、拜泉县新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吴县电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