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振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松执终字第208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振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组织机构代码79927955-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前进家园小区会馆,组织机构代码55260973-8.
法定代表人毕伟,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振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3)松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97,15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4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1,097,158.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振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振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