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82民初669号
原告:同江市繁荣铝塑门窗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81MA19H85H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同江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同江市繁荣铝塑门窗加工厂职工,住同江市东区。(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丈夫)
被告:***,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笔架山监狱三监区。
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市。
被告:**市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MA1ATXY10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黑龙江省**市。
原告同江市繁荣铝塑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市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准许。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江市繁荣铝塑门窗加工厂对被告***、***、**市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原告同江市繁荣铝塑门窗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