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海内工程车辆运输有限公司

修水县海内工程车辆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24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修水县海内工程车辆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号36042410004673,住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南桥花苑小区211号铺。
法定代表人梁小刚,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申请人修水县海内工程车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24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069万元,已执行30000元,尚未执行13.069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但***未履行义务,本院向银行、工商登记局、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修水县海内工程车辆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424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陈海华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修水县海内工程车辆运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刚
审判员 陈飞翔
审判员 马首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匡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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