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民初984号
申请人:邢台德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兴达大街以南荣泰科技孵化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601195616B。
法定代表人:林爱敏,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邮市文宝机电灯具厂,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084MA1NP6XH1P。
法定代表人:张文宝。系该公司经理。
在申请人邢台德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德港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邮市文宝机电灯具厂(以下简称高邮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邢台德港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高邮灯具厂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邢台德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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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高邮市文宝机电灯具厂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涵伟
二〇二〇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继国
书记员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