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德港电子有限公司

邢台德港电子有限公司、内蒙古准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91财保99号
申请人:邢台德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江东三路,组织机构代码60119561-6。
法定代表人:林爱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准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通格朗街东风巷50号,组织机构代码67435710-2。
法定代表人:李拉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邢台德港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准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准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书堂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文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