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91财保83号
申请人:邢台德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林爱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计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邢台德港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书堂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文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