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石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245号15栋1**6楼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3号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B8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化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5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张 聘 审判员 闫 晓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