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国信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812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四川国信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秀水街1号10栋2号(自编号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信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