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812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四川国信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秀水街1号10栋2号(自编号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信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