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88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洪彬,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南充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天来大酒店第10幢10楼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盈洪彬、南充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