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盈洪彬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88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洪彬,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南充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天来大酒店第10幢10楼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盈洪彬、南充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