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 申请执行人:马晓娟,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执行人:**,男,2018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高速大厦8楼A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803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马晓娟、**与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终19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晓娟、**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4执72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黎 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