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国信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民终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信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秀水街1号10栋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审被告人: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国信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国信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国信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娟 书 记 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