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3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2699号B座101-105、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乐鹰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南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上***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乐鹰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19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食品有限公司经法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