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十二路国铁基地院内。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阳县环保新材料工业园建陶产业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8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074480.86元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