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执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十二路国铁基地院内。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阳县环保新材料工业园建陶产业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8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866000元,于2021年8月11日前付66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600000元,剩余20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履行清结;二、若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的任一期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履行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三、若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支付以86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9日起以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490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减半收取7452元,由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仅履行了工程款204000元,案件受理费7452元,其余案件款未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履行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8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2、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62000元,利息392013.86元(即:2018年4月19日至2022年1月6日,共计1358天,12%÷360天=288.67元/天,288.67元/天×1358天=392013.86元),合计1054013.86元。3、以866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7日起以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阶段的一切费用。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3015元。经当事人要求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662000元、利息392013.86元,以及以866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7日起以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13015元。由被执行人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履行工程款662000元,利息150000元,缴纳执行费13015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以上共计825015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缴纳了全部案款82501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812000元,缴纳执行费1301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8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