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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Words.Copyright2003-2018AsposePtyLtd.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543号 原告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十二路国铁基地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73。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8657571K。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景 兰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吕 妍 书记员** CreatedwithanevaluationcopyofAspose.Words.TodiscoverthefullversionsofourAPIspleasevisit:https://products.aspose.com/words/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