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浙宁智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陕西迅智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十二路国铁基地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521585273。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迅智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蟠龙新区龙腾路蟠龙官邸13号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HH5W0M。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迅智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3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迅智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浙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68159.83元并支付利息,支付质保金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82元、执行费2677,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 津